中学历史教师买卖玩具枪获利五千元,被认定为真枪,获刑 3 年,家属申诉被驳回,这样量刑你觉得合理吗?
买卖8支玩具仿真枪,被判三年有期徒刑。王威龙原是一名中学历史老师,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,于2023年7月23日被刑拘。涉案仿真枪中,有8支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.8焦耳/平方厘米,被认定为枪支。 王威龙供述,其从网络平台接触到仿真枪代发商,2021年8月份之后经其手卖过的仿真枪有70把左右,价值约一万元,从中赚了约5000元。这些枪支发射的是6毫米BB弹(一种硬质塑料弹丸)或水弹。 2024年9月25日,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威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二审后,邯郸中院维持了非法买卖枪支罪,撤销了非法持有枪支罪,刑期改为三年。 二审判决后,王威龙的家属为其进行了申诉,理由包括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,不应作为定案依据、被告人无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等。申诉中还提到,为确保涉案枪形物比动能不超标,王威龙还在网上购进了一个测速仪进行测速。2026年4月8日,邯郸中院以“原审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程序合法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”为由,驳回了王威龙家属的申诉。 近年来,多起“买卖仿真枪涉罪”案引发舆论关注,2018年,最高法、最高检出台《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、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》,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、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还撰写发布了对上述《批复》的理解与适用一文,其中指出,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,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,不应当唯枪支数量论,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。 王威龙指认被查获的仿真枪 8支仿真枪被认定为枪支 生于1996年的王威龙是河北邯郸人,2020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当地一所民办中学任历史老师。孰料他工作刚满三年便身陷囹圄。2023年7月23日,王威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,被警方刑拘,后于当年8月29日被捕。 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一审查明,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间,被告人王威龙为获取非法利益,通过自己的微信、抖音、快手账号发布贩卖仿真枪的广告,并将仿真枪销往广东等地。 王威龙供述,其从网络平台接触到仿真枪代发商,其对比后选择价格便宜靠谱的人代发,2021年8月份之后经其手卖过的仿真枪有70把左右,价值一万元左右,其从中赚取了5000元左右。这些枪支发射的是6毫米BB弹(一种硬质塑料弹丸)或水弹。 一审判决书显示,客户向王威龙下单并支付款项后,王威龙将发货信息等发给上游供货商(均另案处理),由供货商直接向客户发货,王从中赚取差价。警方查获的仿真枪中,有5支的枪口比动能超过了1.8焦耳/平方厘米,具体数值分别为2.59焦耳/平方厘米、6.90焦耳/平方厘米、6.063焦耳/平方厘米、8.16焦耳/平方厘米、3.14焦耳/平方厘米。 此外,警方在搜查王威龙家时,还搜出19支仿真枪及配件。其中,有3支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.8焦耳/平方厘米,具体数值分别为3.15焦耳/平方厘米、3.38焦耳/平方厘米、2.71焦耳/平方厘米。其中2支是王威龙从当地集市上购买,1支是通过微信好友购买。 上述8支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均超过1.8焦耳/平方厘米,因此被鉴定机构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。 峰峰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王威龙非法买卖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;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3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,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。 对于王威龙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,法院不予采纳。 2024年9月25日,峰峰矿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威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依法追缴被告人王威龙违法所得3860元,予以没收。 王威龙二审被判三年 二审撤销非法持有枪支罪 因不服一审判决,王威龙上诉至邯郸中院。 其上述理由包括,原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、关联性;案涉枪支系玩具枪,不在刑法调整范围;原审法院未依照“两高”批复及相关无罪的参考案例裁判,适用法律错误;王威龙没有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,应当改判无罪等。 邯郸中院二审以不开庭方式进行了审理,该院审理查明的事实,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。 对于王威龙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及意见,邯郸中院综合评判认为,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,对案涉枪支依法进行鉴定,鉴定意见合法有效。此外,邯郸中院还对王威龙及辩护人所提出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评判。 对于王威龙有无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,邯郸中院认为,王威龙供述及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等证据,可以证实王威龙为谋取非法利益,通过网络推广,联系上线、转发买家收货信息,让上线多批次代发其出售的枪支及配件,并指导购买者按照其发送的视频等组装枪支,交易完成后要求买家删除聊天记录。王威龙明知售卖枪支违反法律规定,具有规避调查、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,其行为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要件。 最终,王威龙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意见均未被采纳。 但邯郸中院认为,原判决将王威龙向他人购买3支枪支存放在家中的事实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,系适用法律错误,应予纠正。刑法分则规定的“买卖”,包括买进或卖出的行为,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买进或卖出枪支的行为,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,购买的目的不影响对购买行为性质的评价。因此,王威龙向他人购买枪支存放于家中,其行为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。 2025年9月4日,邯郸中院作出二审判决,撤销了一审法院对王威龙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内容,维持了王威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判决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。 邯郸中院驳回王威龙母亲的申诉 申诉被中院驳回 来源:大象新闻中学历史教师买卖8支玩具仿真枪,被认定为枪支获刑3年,家属申诉被驳回,法院:枪口比动能超过1.8焦耳/平方厘米,被认定为枪支_威龙_邯郸中院_非法